航港局今研商SOLAS強制貨櫃裝船前過磅做法

交通部航港局今(八)日將邀集航港業界召開「因應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強制貨櫃裝船前過磅做法」研商會議,全國船聯會建議交通部航港局維持現行我國船旗國和港口國對國際公約SOLAS的檢查及管理辦法,有關該案不另訂準則規範業界,先採行向託運人shipper說明政策,聯合其主管機關解釋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強制「貨櫃貨物」之託運人應於裝船前「秤重取證」的法規責任,並呼籲託運人及其全球供應鏈的夥伴應調整其貨櫃貨物裝船前未稱重取證的商業實務,幫助託運人,以確保我國貿易實務能符合現行國際公約SOLAS的法規,並與其接軌。

全國船聯會不建議訂定強制櫃場過磅或由船長或其代表與碼頭代表代表託運人shipper取得載貨貨櫃驗證總重的法規,以及強制訂定收費標準的法規。該會認為,因強制訂定此法不但於法無據,而且相關業者易生爭議,那是屬於純B2B商業行為的範疇,主管機關不宜介入。

至於國內、國外有過磅服務設備事宜,因那均為B2B的商業行為,因此各國未將其納入其國內法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建議我國出口貨櫃貨物進場前,由託運人提供CLP貨櫃明細,按照SOLAS確定的責任原則,由託運人負責提供驗證總重(VGM)資訊並簽名即可。

全國船聯會建議不另訂準則規範業界,俟將來SOLAS明訂做法及生效日後,再利用其「過渡期」,詳細觀察各國的「實際做法」,擬定我國的執行措施和時間表。

航港局指出,國際海事組織(IMO)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第VI章中增加載貨貨櫃裝船之前進行重量驗證的要求,形成SOLASVI/2(貨物資料)修正案,於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九十四次會議通過MSC.380(94)號決議及批准「載貨貨櫃總重驗證指導原則」,將於今年七月一日生效實施。指導原則規範託運人可以得到載貨貨櫃驗證總重方法有兩種,完成貨櫃的裝箱和密封後,託運人可以對載貨貨櫃秤重或安排協力廠商秤重;或託運人可以秤重所有的包裝件和貨品,包括裝入貨櫃的棧板、貨墊和其他包裝和繫固設備的重量,將貨櫃空重與前述各項重量的總和相加;亦允許以總重扣除車重及燃油方式計算重量;另轉運櫃亦不應再過磅。

至於該公約中締約國政府責任為批准認證做法及驗證是否符合規定;託運人責任為提供驗證重量給船長或代表及碼頭代表;而船長或代表責任為將所接受到之驗證過重量提供給碼頭代表。

經查目前本國各港出口貨櫃皆全部過磅後裝船,惟過磅方式乃採全車過磅後,再由櫃場以經驗扣除曳引車及拖車重量,因未個別扣除運具實際重量,僅採一平均值,造成所申報之貨櫃重量存有誤差之情形。為確認我國驗證重量單位與做法,及釐清歸責對象,因此召開本次會議。